(2017)闽0524民初2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詹玉填与詹新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玉填,詹新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2171号原告:詹玉填,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詹新丁,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詹玉填与被告詹新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詹玉填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詹玉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詹玉填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坤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苏明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