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5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贾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5民初1576号原告:贾某,女,1983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丛丛,山东王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男,1986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王佳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卞晓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