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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5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贾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5民初1576号原告:贾某,女,1983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丛丛,山东王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男,1986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王佳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卞晓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