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5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袁伟明与李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伟明,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5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袁伟明,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李平,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本院在执行袁伟明与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李平的财产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平与案外人朱姝凡共同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xx大道xx段x号x幢x单元x层x号住房一套,同时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平以四川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在营山县城乡发展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承建的xxx区安置房xx标段Cx、Cx栋工程”的应收工程款500000.00元,但均不具备执行条件;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李平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祥松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何 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谭清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