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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4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南关区万嘉物资经销处与赵桂芹、张大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关区万嘉物资经销处,赵桂芹,张大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4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南关区万嘉物资经销处(系个体商户),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经营者蒋清华,男,1990年7月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赵桂芹,女,1968年6月4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张大光,男,1968年2月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南关区万嘉物资经销处与被执行人赵桂芹、张大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6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 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