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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执9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步玉芬与被执行人王国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步玉芬,王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924号申请执行人步玉芬,女,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王国富,男,196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庄妃希望小学负责人,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步玉芬与被执行人王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502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步玉芬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步玉芬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502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孟庆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魏清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