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4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董立军与科右前旗交通运输局、科右前旗校车运行管理办公室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立军,科右前旗交通运输局,科右前旗校车运行管理办公室,科右前旗兴城公交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4341号原告:董立军,男,1973年5月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宴彪,内蒙古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科右前旗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内蒙古科右前旗。法定代表人:齐海宝,职务:局长。被告:科右前旗校车运行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内蒙古科右前旗。负责人:陈文峰,职务:主任。被告:科右前旗兴城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科右前旗。负责人:任凤林,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立军与被告科右前旗交通运输局、科右前旗校车运行管理办公室、科右前旗兴城公交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董立军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科右前旗交通运输局、科右前旗校车运行管理办公室、科右前旗兴城公交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立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董立军负担。审判长刘丽春审判员孙莉人民陪审员徐庆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王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