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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7执62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郭某1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1,周某某,郭某2,遂川县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62号之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住遂川县。被执行人郭某1,男,住遂川县。被执行人周某某,男,住遂川县。被执行人郭某2,女,住遂川县。被执行人遂川县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川县泉江镇某某路288号法定代表人:袁某某。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以(2017)赣0827执6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遂川县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所有车辆。现因被执行人遂川县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赣D×××××车辆的查封并以其名下的赣D×××××作为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遂川县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赣D×××××和赣D×××××二车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并解除对登记在其名下的赣D×××××、赣D×××××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裕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