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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4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沈德龙申请执行廖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德龙,廖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4执111号申请执行人:沈德龙,男。被执行人:廖树英,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2524民初1892号民事调解书,廖树英应给付沈德龙借款本金310000元及其利息。因被执行人廖树英未按调解书履行,申请人沈德龙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廖树英无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水县人民法院(2017)云2524执11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有履行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对本案的执行。审判长 刘       宝       宽审判员 林重播审判员邵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田               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