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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6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东海锻造有限公司与扬州亚能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东海锻造有限公司,扬州亚能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1341号原告:马鞍山市东海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创业路。法定代表人:孙玲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夏涛,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扬州亚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沙头镇强民村邱卜南路。法定代表人:陈志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马鞍山市东海锻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亚能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东海锻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鞍山市东海锻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水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