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02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4-03
案件名称
叶娜情与蔡伟峰、罗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娜情,蔡伟峰,罗映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1402民初1507号原告:叶娜情,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被告:蔡伟峰,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被告:罗映梅,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梅县。原告叶娜情与被告蔡伟峰、罗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娜情、被告蔡伟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映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娜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33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被告蔡伟峰因资金紧张,多次向原告借款用于生意周转,经协商被告于2016年7月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为180000元,从2016年8月10日开始还款,每月10日为还款日,每月还5000元,从2016年8月10日至10月10日期间,共还了15000元,这期间都是原告多次催还,才陆续每月还了5000元。2016年11月10日至2017年1月10日,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借款,原告于2017年1月17日起诉至梅江区法院。2017年2月至8月期间的借款被告仍未归还,仅于2017年8月10日偿还了1500元,仍有33500元未偿还。鉴于该债务是在被告蔡伟峰、罗映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故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他们共同偿还。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被告蔡伟峰辩称,借款属实,要求与原告协商对尚欠金额分期还款。被告罗映梅未到庭,亦未作书面答辩。经法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蔡伟峰与被告罗映梅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2014年-2015年期间,被告蔡伟峰以生意周转为名陆续向原告叶娜情借款。2016年7月4日,被告蔡伟峰向原告出具180000元的“借条”1份,约定从2016年8月10日开始,分36个月,每月10日为还款日,每月还款5000元整,直至还清为止。“借条”出具后,被告偿还了部分借款。2017年1月17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两被告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粤1402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两被告偿还至起诉时的借款14000元给原告,被告罗映梅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梅州中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2017)粤14民终668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民事判决书。2017年8月10日被告偿还了借款1500元。2017年8月17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两被告偿还从2017年2月至8月期间的到期借款33500元。庭审中,原告陈述起诉后,被告于2017年8月28日偿还了500元、9月4日偿还了1000元,扣减后,两被告仍欠原告到期借款32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蔡伟峰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原告提交的“借条”、(2017)粤1402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2017)粤14民终668号民事判决书、及原、被告双方庭审陈述证实,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真实行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蔡伟峰尚欠原告从2017年2月至8月的到期借款合计32000元,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蔡伟峰借款后应按约偿还借款,被告蔡伟峰未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之规定,本案借款发生在蔡伟峰与罗映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何伟雄的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蔡伟峰、罗映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现原告请求两被告偿还到期借款32000元(从2017年2月至8月),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罗映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对原告诉请和提交的证据的抗辩权利,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伟峰、罗映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借款32000元给原告叶娜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7.5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减半收取为318.75元,财产保全费355元,合计673.75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士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