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811民初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柳德平与淄博市黄河工程局、第三人大连市供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德平,淄博市黄河工程局,大连市供水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11民初2065号原告柳德平,男,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首山镇人,现住辽阳县。被告淄博市黄河工程局。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法定代表人赵严华,系该局局长。第三人大连市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姜贵全,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德平诉被告淄博市黄河工程局、第三人大连市供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德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210元(缓交),减半收取436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永利审判员  王钰中审判员  赵世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恺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