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民初54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友物贸有限公司与岳阳鸿升电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友物贸有限公司,岳阳鸿升电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5425号原告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友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王更强。被告岳阳鸿升电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黄烨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友物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岳阳鸿升电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友物贸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62元,减半收取计2581元,保全费1807元,合计4388元,由原告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友物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米 辉人民陪审员 李桃英人民陪审员 任洋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任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