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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执8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凤玲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虎,李凤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9执837号申请执行人张成虎,男,1972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新蔡县关津乡张大庄村委张大庄西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2********。被执行人李凤玲,女,1972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岗李店乡张大庄徐庄村民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11972********。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成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凤玲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0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李凤玲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人张成虎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李凤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0985111008937651账户内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凤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098511100893765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4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洪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昆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