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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王武超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王武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保71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西新街88号。法定代表人:程清洁,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瑞芳,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明月,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王武超,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申请人王武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财产保全申请,我院作出(2017)陕0102民初66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王武超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武超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的房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申 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月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