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民初26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凤台县城北许如木锯厂与吴兵、安徽华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台县城北许如木锯厂,吴兵,安徽华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2686号原告:凤台县城北许如木锯厂,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城北乡马场路边。法定代表人:许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勇、刘高,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初春,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兵,男,1970年6月30日生,汉族,皖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安徽华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新华南路。法定代表人:汪强,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台县城北许如木锯厂诉被告吴兵、安徽华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凤台县城北许如木锯厂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凤台县城北许如木锯厂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台县城北许如木锯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4元(已减半),由原告凤台县城北许如木锯厂负担。审判长 史太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振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