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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37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3775江苏东海张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东海县煜园水晶制品有限公司、吕亚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东海张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东海县煜园水晶制品有限公司,吕亚洲,陶叶,苏付荣,鑫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鑫亿鼎石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圣德保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3775号之二原告:江苏东海张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利民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汪志鸿,董事长。被告:东海县煜园水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水晶汇3层312号。法定代表人:陶叶,总经理。被告:吕亚洲,男,1980年12月6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陶叶,女,1985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苏付荣,女,1953年4月9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鑫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幸福北路199号。法定代表人:高旭,经理。被告:江苏鑫亿鼎石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青伊湖农场。法定代表人:陶伟,总经理。被告:东海县圣德保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建材商贸城15栋126号门面房。法定代表人:谭安平,经理。原告江苏东海张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吕亚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东海张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6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光明审 判 员  蔺玉林人民陪审员  马长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沈 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