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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秀杰与被执行人王琳、XX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杰,王琳,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397号申请执行人王秀杰,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琳,女,1986年6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XX,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秀杰与被执行人王琳、XX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正在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621执397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孙消烊审判员  朱绍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飞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