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执28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宋庆华与烟台华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庆华,烟台华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2849号申请执行人:宋庆华,女,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烟台华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朝阳街长安胡同2号。法定代表人:王黛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庆华与被执行人烟台华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烟台华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在烟台星华钟业有限公司处有42万投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华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在烟台星华钟业有限公司处享有的2750美元的投资权益,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建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崔兴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