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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音悦汇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音悦汇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542号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602号楼。法定代表人:周亚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洲,男,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平,女,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西安音悦汇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五路赛高国际街区。法定代表人:樊伏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西婷,女,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莲湖区。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音悦汇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93.5元,由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向红审 判 员  张桂春代理审判员  魏 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曹易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