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民终9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黄石兴泰工贸有限公司、黄石市黄石港区永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石兴泰工贸有限公司,黄石市黄石港区永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林千里,黄石兴泰置业有限公司,黄石东方装饰城管理有限公司,林霄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民终9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石兴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东方装饰城内。法定代表人:张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维胜,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石市黄石港区永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广场路28号。法定代表人:殷婷茹,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杨,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林千里,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原审被告:黄石兴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宜黄路888号(武黄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张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维胜,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黄石东方装饰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武黄路南侧(东方装饰城内)。法定代表人:张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维胜,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林霄,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上诉人黄石兴泰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石市黄石港区永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林千里、黄石兴泰置业有限公司、黄石东方装饰城管理有限公司、林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6)鄂0202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石兴泰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黄石兴泰工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石兴泰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由上诉人黄石兴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 建审 判 员 汪飞林审 判 员 聂 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徐 昊书 记 员 黄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