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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81民初32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邓露茜诉黄震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露茜,黄震,何立志,董晔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81民初3228号原告:邓露茜。委托代理人:刘智,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震。委托代理人:刘江,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何立志。第三人:董晔。原告邓露茜与被告黄震、何立志、第三人董晔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2572号民事判决,原告不服判决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湘02民终133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17年2月23日,原告申请追加何立志为本案被告,经审查,本院通知何立志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于2017年3月31日和2017年4月17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2017年10月9日,原告邓露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双方已在庭外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露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0元,减半收取6200元,由原告邓露茜承担。审 判 长  杨 坚代理审判员  匡小珊人民陪审员  文立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彭 娜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