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4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丹棱万平纸业有限公司与夹江县业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丹棱万平纸业有限公司,夹江县业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4财保34号申请人:丹棱万平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棱县机械产业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4MA6210AK08。法定代表人:向泽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岭,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申请人:夹江县业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夹江县新场镇红旗村1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67274752264。法定代表人:霍炽鸿,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丹棱万平纸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967882.22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丹棱万平纸业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丹棱万平纸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夹江县业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存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存款及查封、扣押财产的总金额以1967882.22元为限。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二、对申请人丹棱万平纸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用于担保的隆昌天赋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隆昌县黄家镇黄土桥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隆房权证监证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皓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