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5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唐毓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唐毓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5执1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住址:融水县。法定代表人:郑见宇联系被执行人:唐毓周,男,1963年6月12日生,壮族,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融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唐毓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225民初9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毓周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融水县支行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债务欠款67833.3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917元,合计68750.3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毓周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屋登记、土地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财产线索。本院将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唐毓周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唐毓周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夏林审判员 李炳铭审判员 龙 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凤绍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