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执27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裴兵兵为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兵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270-1号被执行人裴兵兵,男,200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裴兵兵为刑事罚金一案中,经过财产查询,被执行人裴兵兵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裴兵兵银行存款3000元。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张立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 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