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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执27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裴兵兵为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兵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270-1号被执行人裴兵兵,男,200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裴兵兵为刑事罚金一案中,经过财产查询,被执行人裴兵兵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裴兵兵银行存款3000元。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张立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 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