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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孟庆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刑初753号被告人孟庆平危险驾驶一案,本院于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作出(2017)豫1525刑初753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遗漏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三页第二十二行、第二十三行、第四面第一行“(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现更正为“(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九日至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五日止。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审判员  陈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