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孟庆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刑初753号被告人孟庆平危险驾驶一案,本院于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作出(2017)豫1525刑初753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遗漏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三页第二十二行、第二十三行、第四面第一行“(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现更正为“(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九日至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五日止。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审判员 陈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