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执恢2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铃高电动车有限公司、徐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铃高电动车有限公司,徐斌,陈宏柳,刘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恢21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庆中路98号。法定代表人:丁学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铃高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南路69号。法定代表人:李继成,该公司董事。被执行人:徐斌,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陈宏柳,女,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刘光红,男,196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申请执行人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3)盐商初字第00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铃高电动车有限公司、徐斌、陈宏柳、刘光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抵押的财产被本院其他案件正在执行中,经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于2014年4月21日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现恢复执行。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中级法院执行局实施处部分工作职能及集中指定管辖的通知》要求,本院经研究决定,将本案指定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盐商初字第0050号民事判决书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殿明审判员 郑 斌审判员 刘传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嘉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