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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1民初11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月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月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1114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黄金跃,男,汉族,1969年6月21日出生,住于都县贡江镇蔬菜村上坝组**号附*室,身份证号:3621321969********。被申请人:刘月光,男,汉族,1960年2月5日出生,住于都县。解除保全申请人黄金跃与被申请人刘月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赣0731民初1114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刘月光所有的位于于都县贡江镇长征西路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于房权证房字第××号),期限二年。黄金跃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黄金跃以刘月光已归还借款为由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月光所有的位于于都县贡江镇长征西路的房屋(房产证号:于房权证房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健审 判 员  袁志昌审 判 员  袁祖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燕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