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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2民初3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达州市通川区鑫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邓兵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州市通川区鑫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邓兵华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3118号原告:达州市通川区鑫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知云,总经理。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被告:邓兵华,男,生于1988年9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原告达州市通川区鑫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邓兵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受理后,原告达州市通川区鑫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州市通川区鑫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闫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