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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执21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林伟坤、林金镇、林伟健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伟坤,林金镇,林伟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2169号之一被执行人林伟坤,男,199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金镇,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伟健,男,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伟坤、林金镇、林伟健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雨刑初字第00055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信息和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辉审判员 王高亮审判员 谭会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曾万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