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35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庄金国与沈阳佰利发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金国,沈阳佰利发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3538号原告:庄金国,男,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被告:沈阳佰利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黄亚坤。本院在审理原告庄金国诉被告沈阳佰利发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 英人民陪审员 高亚菊人民陪审员 张 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国 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