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2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孙少选与冯明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少选,冯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211号申请执行人:孙少选,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冯明超,男,1973年5月1日出生,住广元市朝天区。本院在执行孙少选与冯明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明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孙少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克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纪肖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