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2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多祥与被执行人何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多祥,何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2执369号申请执行人:刘多祥,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何群华,男,1955年5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多祥与被执行人何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522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何群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群华给付申请人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9月24日与申请人进行电话联系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被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晓强审判员 杨成林审判员 黄国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