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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3民特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杨启云申请宣告杨贤贵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启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3民特24号申请人:杨启云,男,生于1952年7月13日,汉族,务农,重庆市忠县人,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王家彬,重庆市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授权。申请人杨启云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杨贤贵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于2002年6月外出后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已14年,期间申请人多方查找无果,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杨贤贵死亡。经查,被申请人杨贤贵,男,生于1982年7月13日,重庆市忠县人,住重庆市忠县,系申请人杨启云之子。被申请人2002年6月独自外出后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经多年找寻未果,遂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杨贤贵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10月9日发出寻找杨贤贵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杨贤贵及其利害关系人和本院均没有任何关于被申请人杨贤贵下落的信息,被申请人杨贤贵仍然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忠县黄金镇大山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忠县公安局黄金镇派出所出具的全国失踪人员信息表和本院寻人公告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故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的规定,被申请人杨贤贵自2002年6月与家人失去联系后,至今已逾15年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本院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杨启云系被申请人杨贤贵的父亲,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杨贤贵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黎卫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石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