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22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江西万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喻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万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喻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2民初1363号原告:江西万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万载县将军西大道。法定代表人:龚朝利。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小平。被告:喻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万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诉被告喻敏(下称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房屋或其他财产共计402400.79元进行查封、冻结,且原告愿意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同等金额财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喻敏银行存款402400.79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启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汪 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