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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19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振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振明,耿印,耿荣学,耿荣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982号申请执行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西四路226号。机构代码:73259524-9。法定代表人石子强,董事长。被执行人:成振明,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耿印,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耿荣学,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耿荣兵,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振明、耿印、耿荣学、耿荣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及利息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成振明、耿印、耿荣学、耿荣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民审判员  杨玉华审判员  李春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成晓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