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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恢8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与王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王梅,梁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恢8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5号1幢1-3、2-2、3-2号,组织机构代码90343972-7。负责��李德渝,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长影,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员工,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王梅,女,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垫江县。第三人梁鹏飞,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本院依据(2016)渝0106执1446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4月12日查封王梅名下的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该车抵押权人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本院于2017年9月5日,依法委托重庆市联合产权交易所变卖被执行人王梅名下的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2017年9月29日,梁鹏飞以474200元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二、解除对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的抵押登记。三、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的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归买受人梁鹏飞所有。四、买受人梁鹏飞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琛琛审 判 员  李 彬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