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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2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云霄四季纺织有限公司与漳州大众兴纺织工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霄四季纺织有限公司,漳州大众兴纺织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2民初1395号原告:云霄四季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莆美镇绥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2MA347MEJ93。法定代表人:傅文相,任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明,福建法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漳州大众兴纺织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高洋工业区阳下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1789X3。法定代表人:王桑福,任总经理。原告云霄四季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季公司)与被告漳州大众兴纺织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兴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明、被告大众兴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桑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四季公司与大众兴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址在云霄县莆美镇阳下村的房地产产权归四季公司所有,大众兴公司应即时将上述房产过户登记到四季公司名下(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云政房字第××号、16××72号、16××71号,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云国用(2005)第013983号013984号办理产权过户)。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日四季公司与大众兴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大众兴公司将址在云霄县莆美镇阳下村的房地产转让给四季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面积116463.9平方米,转让房屋建筑面积24281.61平方米(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云政房字第××号、16××72号、16××71号,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云国用(2005)第013983号013984号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转让),转让价款2415万元。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四季公司支付大众兴公司转让款742万元。2017年3月28日四季公司、大众兴公司、吴丽云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大众兴公司将四季公司支付房地产转让款1673万元债权转让给吴丽云,抵还大众兴公司结欠吴丽云借款本息,至此四季公司付清全部转让价款2415万元。现四季公司要求大众兴公司办理上述房地产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大众兴公司承认四季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四季公司的陈述没有异议。大众兴公司有在协调这个问题,但是早期厂房中间有一条路,红线图和现状不一致,因为这个原因,大众兴在土地管理部门那边无法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以致无法过户给四季公司。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日四季公司与大众兴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大众兴公司将址在云霄县莆美镇阳下村的房地产转让给四季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面积116463.9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24281.61平方米,依照《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权证云政房字第××号、16××72号、16××71号,和云国用(2005)第013983号、013984号)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转让,转让价款2415万元。四季公司已如约付清全额转让款,但大众兴公司至今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将上述房产过户给四季公司。本院认为,四季公司与大众兴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大众兴公司将址在云霄县莆美镇阳下村工业小区房产(房权证云政房字第××号、16××72号、16××71号,和云国用(2005)第013983号、013984号)转让给四季公司,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法履行约定义务。四季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额转让款,大众兴公司负有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义务,应将上述房产过户给四季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云霄四季纺织有限公司与漳州大众兴纺织工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漳州大众兴纺织工业有限公司应将址在云霄县莆美镇阳下村工业小区房产(房权证云政房字第××号、16××72号、16××71号,和云国用(2005)第013983号、013984号)过户登记到云霄四季纺织有限公司名下,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162550元,减半收取81275元,由漳州大众兴纺织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素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小亲附:申请执行提示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