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25民初72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邰秀荣与象山东风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秀荣,象山东风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7273号原告:邰秀荣,女,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路宁,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受象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提供法律援助。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赞,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受象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提供法律援助。被告:象山东风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048267596),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梅溪村。法定代表人:董利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邰秀荣与被告象山东风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邰秀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邰秀荣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邰秀荣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邰秀荣负担。审判员  张海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黄雅?PAGE?2??PAGE?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