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民初19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海义与孟庆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义,孟庆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81民初1938号原告:张海义,男,196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梅河口市。被告:孟庆磊,男,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梅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华,女,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原告张海义与被告孟庆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张海义、被告孟庆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海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272.3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一起工作的同事,原告是司机,被告负责跟车。2017年7月31日,在梅河口市曙光铁道附近,原告在货车内等待被告发车,被告上车后无故拿铁钳子向原告的胸部扎两下,致使原告受伤住院,原告现已出院,被告拒绝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现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孟庆磊辩称,只对误工费有异议,对其他的无异议。对无故拿铁钳子打原告有异议。我同意承担60%的赔偿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根据本院调取的行政案件卷宗,对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责任划分问题,本院认为,张海义与孟庆磊二人均是成年人,针对修车等问题产生分歧,发生口角,但二人并没有妥善处理矛盾,而是进一步发生肢体冲突,故原、被告对此次事件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被告孟庆磊首先拿铁钳子扎原告张海义,且原告张海义并未与被告孟庆磊发生肢体冲突,故本院认为,被告孟庆磊应承担80%的责任,原告张海义应承担20%的责任为宜。对于原告张海义的误工费问题,原告未向本庭提供其职业证明,其住院14天,医嘱出院休息7天,根据吉林省高级法院《关于二〇一六年度人身损害赔偿和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执行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其误工费应为2638.86元(125.66元/天×21天)。原告张海义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为8918.46元(其中医疗费2802.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误工费2638.86元、护理费1759.24元、交通费300元、复印费18元),被告孟庆磊应赔偿原告张海义7134.77元(8918.46元×80%),其余损失由原告张海义自负。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31日22时20分许,在梅河口市曙光镇曙光村铁路口附近,原、被告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被告孟庆磊将原告张海义殴打,经鉴定原告张海义为轻微伤,后入住梅河口市中心医院治疗14天,诊断为:胸部闭合性损伤、右侧胸部皮下血肿。事件发生后,原告张海义向梅河口市公安局报案,2017年8月28日,梅河口市公安局作出对被告孟庆磊拘留5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被告孟庆磊承认原告张海义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孟庆磊故意实施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对原告张海义的合理诉求,孟庆磊应按照双方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〇一六年度人身损害赔偿和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执行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庆磊赔偿原告张海义医疗费2802.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误工费2638.86元、护理费1759.24元、交通费300元、复印费18元,合计8918.46元的80%即7134.7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果被告孟庆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由被告孟庆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给原告张海义。被告孟庆磊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张海义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博闻—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