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3执6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01
案件名称
陈绪灯、何建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绪灯,何建兴,马富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3执6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绪灯,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西塞山区,被执行人:何建兴,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黄石港区,被执行人:马富霞,女,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黄石港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2**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3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建兴、马富霞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45335元[本金700000元,判决利息518000元(按本金700000元以月利率2%计算从2014年8月1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诉讼费7629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470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的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玉萍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人民陪审员 周 芸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苏海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