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金卫与齐海江、王玉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卫,齐海江,王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539号申请执行人:张金卫,男,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齐海江,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王玉海(曾用名王玉江),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金卫与被执行人齐海江、王玉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2013)北商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齐海江、王玉海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金卫执行款人民币23230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1执5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佳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明立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