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82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高永明与董振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明,董振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82民初1329号原告:高永明,男,住敦煌市。被告:董振威,男,住敦煌市。高永明与董振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高永明于2017年10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永明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永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高永明负担。审判员 唐桂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