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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82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高永明与董振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明,董振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82民初1329号原告:高永明,男,住敦煌市。被告:董振威,男,住敦煌市。高永明与董振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高永明于2017年10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永明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永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高永明负担。审判员  唐桂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