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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民初30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牛传宽与朱咸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传宽,朱咸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21民初3076号原告:牛传宽,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朱咸锋,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牛传宽与被告朱咸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传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咸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牛传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朱咸锋偿还货款19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7日,朱咸锋欠牛传宽货款19000元,并给牛传宽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17年6月偿还。但该款到期后经催要,朱咸锋拒绝偿还,故起诉要求朱咸锋偿还货款19000元。朱咸锋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7日,朱咸锋欠牛传宽货款19000元,并给牛传宽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条,今欠牛传宽材料款计壹万九仟元正(19000.00)元,2017年6月份还,朱咸锋,据:朱咸锋,2016.2.7。”本院认为,牛传宽主张朱咸锋欠其货款19000元,有朱咸锋出具的欠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牛传宽要求朱咸锋偿还货款1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咸锋偿还原告牛传宽欠款1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朱咸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储士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姬福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