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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民初167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肖薇、肖荣鑫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薇,肖荣鑫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民初1678-1号申请人:肖薇,女,200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学生。申请人:肖荣鑫,男,200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学生。上列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朱梅,农民。原告朱梅与被告湖北鑫荣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申请人肖薇、肖荣鑫向本院申请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肖薇、肖荣鑫与本案的争议标的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肖薇、肖荣鑫为共同原告。审判员  余明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柯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