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执12807、128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朱平平与张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平平,张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12807、128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平平,女,汉族,1990年5月14日生,住址湖北省蕲春县。被执行人张忠,男,汉族,1993年9月15日生,住址贵州省平坝县。申请执行人朱平平与被执行人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18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5800元及利息、受理费495.7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支付宝存款22080.22元。扣除(2017)粤0306执12809号所欠受理费495.7元、执行费200元,余款21384.52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后本院依职权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和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向深圳市金融部门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证,被执行人未开设证券账户。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306执128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粤0306执12808号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殷万江审判员 李 柳审判员 刘 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