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12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齐牧、王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齐牧,王平,孟德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2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齐牧,男,194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王平,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被执行人孟德杰,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齐牧与被执行人王平、孟德杰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借款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皖0111民初68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牛春风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潇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