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民初44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许改合与郭群柱、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改合,郭群柱,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4432号原告:许改合,男,195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郭群柱,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富德财险湖北分公司),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37号湖北能源大厦18层。原告许改合与被告郭群柱、富德财险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郭群柱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审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郭群柱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许改合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艺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