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084民初44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4472陈万宣与卢生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万宣,卢生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4472号原告:陈万宣,男,195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维青,高邮市高邮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生兵,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陈万宣诉被告卢生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万宣于2017年10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万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计算),原告陈万宣未缴纳。审判员  王云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晓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