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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民初130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顺诚乐丰保理有限公司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顺诚乐丰保理有限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儒煜贸易有限公司,陆渊峰,李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13077号原告:深圳市顺诚乐丰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吴建国,执行(常务)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明飞,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卫民,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宝山区。负责人:张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小雪,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舒怡,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徐福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小雪,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舒怡,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儒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陆渊峰。被告:陆渊峰,男,汉族,1980年12月28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被告:李花,女,汉族,1982年11月23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深圳市顺诚乐丰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儒煜贸易有限公司、陆渊峰、李花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债权转让通知书》等事实涉嫌犯罪,且陆渊峰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等罪已由公安机关受理,故应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顺诚乐丰保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 琴人民陪审员  秦瑞秋人民陪审员  马燕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计凡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二、《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