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民终26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魏伶、徐广明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伶,徐广明,李金梅,徐某,邓喜花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26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伶,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广明,男,194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金梅,女,195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男,200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法定代理人:宋某(徐某母亲),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原审第三人:邓喜花,女,1985年1月19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上诉人魏伶因与被上诉人徐广明、李金梅、徐某、原审第三人邓喜花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7)冀0702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2017年9月28日,上诉人魏伶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理由是徐广明、李金梅、徐某已经解除涉案车辆的保全措施,申请人经考虑,决定撤回对被申请人的上诉,望法院予以准许。本院认为,上诉人魏伶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伶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海延林审 判 员 薛团梅审 判 员 王万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刘馨宇书 记 员 张 巍 来源:百度搜索“”